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糧食企業嚴重失信行為懲戒辦法》的通知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江蘇省糧食企業嚴重失信行為懲戒辦法》的通知
蘇糧法規〔2021〕3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各處室、直屬單位:
為倡導守法誠信,懲戒失信行為,完善“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0〕49號)、《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及省委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江蘇省糧食企業嚴重失信行為懲戒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1年5月31日
江蘇省糧食企業嚴重失信行為懲戒辦法?
第一條 為倡導守法誠信,懲戒失信行為,加快推進我省糧食流通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江蘇省糧食流通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20〕10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對糧食企業失信行為的認定、懲戒以及相關管理,適用于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會同相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企業嚴重失信行為聯合懲戒工作。
設區市和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食企業信用信息的核查、失信行為的認定、發布、懲戒、修復和組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嚴重失信行為,是指市場企業在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依規予以認定,形成嚴重失信記錄的行為。
第五條 糧食企業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和懲戒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加強宣傳引導,實行綜合應用、聯合懲戒,推動糧食企業守法誠信,為糧食流通行業營造優良的經營氛圍。
第六條 糧食企業嚴重失信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為:
(一)在具備依法履約、履行義務條件的情況下未按約定履行合同,未遵守事前信用承諾、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的;
(二)被處以嚴重行政處罰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在開展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中,發生過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等違規行為,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在一年內發生重大及以上糧油儲存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五)企業運營異常、存在不良貸款記錄或被相關部門、組織機構列入系統異常名錄或“黑名單”的;
(六)經有關行政機關或社會管理機構認定存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七)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七條 糧食企業失信信息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信息核實,依據相關司法裁判文書和仲裁文書、行政處罰和行政裁決等行政行為決定文書,以及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可作為失信行為認定依據的其他文書提出擬認定名單,報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組織認定。糧食企業所在地無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信息核實并組織認定。
第八條 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收到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擬定的名單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根據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失信行為,完成嚴重失信糧食企業名單的認定工作,并將嚴重失信名單推送當地信用管理部門,同時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備案。
第九條 糧食企業嚴重失信行為自認定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效期滿的,不再作為懲戒的依據,也不再對外發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糧食企業對失信行為有異議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做出認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異議申請,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工作,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并將核實結果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如發現失信行為記錄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調整,并逐級上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及同級政府信用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異議處理期間,不影響失信信息的披露與處理。
第十一條 對有嚴重失信行為的糧食企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管理機構根據具體情形,依法依規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向全社會或相關部門公開公示失信行為信息,但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發布前應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
(二)取消政策性糧食收儲業務委托、取消放心糧油或蘇米品牌企業稱號以及調整政策性糧食庫存;根據有關部門需要,反饋限制政策性項目和財政性資金補助項目申請的意見;
(三)建議金融機構限制融資授信;
(四)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檢查力度;
(五)撤銷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相關評比資格;
(六)支持行業協會等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開展行業懲戒措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列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推送至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三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信用懲戒的同時,應當督促糧食企業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通過教育培訓、督促指導等手段,引導糧食企業主動進行信用修復。
對初次失信的糧食企業,應當以教育引導為主,情節較輕,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減輕或者不予懲戒。
第十四條 糧食企業到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查詢其信用記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五條 糧食企業非因主觀故意發生失信行為的,可以按照一定條件和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糧食企業申請信用修復的,由承辦失信信息核實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理,并對失信行為的整改進行確認,如確認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提出擬允許修復意見,報認定失信行為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核實并做出修復決定。
對主動進行信用修復的糧食企業,修復完畢后可減輕或免予相關懲戒,并從公開的懲戒名單中予以移除。
第十六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不斷加強和完善糧食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及時歸集轄區內糧食經營者信用信息,并及時向省糧食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當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報送。
第十七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企業失信行為投訴舉報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并負責投訴舉報的受理、調查和反饋。對經核實無誤的失信信息,及時歸集到全省糧食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糧食企業守信激勵機制,在糧食流通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的應用,對誠實守信者,實行優先辦理、程序簡化等“綠色通道”支持激勵政策。加大對守信行為的表彰和宣傳力度,營造守信光榮的輿論氛圍。
第十九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懲戒考核機制,加強指導和督查,定期考評相關部門和機構執行本辦法情況,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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