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局關于印發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天津市糧食和物資局關于印發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天津糧油批發交易市場,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
為推進我市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我市糧食行業信用管理,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糧食流通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1年6月17日
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市糧食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我市糧食行業信用管理,促進糧食經營者守法經營和誠信自律,維護良好的糧食流通信用環境和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糧食流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活動的糧食經營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是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中國天津糧油批發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天津市糧食儲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儲備公司)等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對糧食經營者的信用信息開展的歸集、評價和應用等活動。
第四條 市糧食和物資局負責我市糧食行業信用監管工作,建立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監管平臺,制定評價標準和相應管理辦法,組織指導各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批發市場、儲備公司等公共服務企業事業單位做好我市糧食行業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 糧食行業信用信息的歸集、評價和應用等活動,應遵循合法公正、及時準確、標準統一、分級分類、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監管平臺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信用管理合作機制,將信用評價結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其他部門共享,供各部門參考使用,推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歸集
第七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歸集糧食經營者信用信息,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歸集工作按照“誰產生、誰記錄”的原則,統一在天津市糧食行業信用監管平臺進行。
第九條 記錄失信信息應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為依據。
第十條 鼓勵糧食經營者通過信用中國(天津)等平臺主動向社會作出公開信用承諾,信用承諾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信用評價
第十一條 糧食行業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年,每年第一季度對糧食經營者上一年度信用狀況開展評價。
第十二條 糧食行業信用評價采用千分制,滿分為1000分,按照誠信程度將糧食經營者信用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五個等級,950分及以上為A級(優秀)、900分至949分為B級(良好)、750分至899分為C級(中等)、600分至749分為D級(較差)、599分及以下為E級(差)。
糧食行業信用評價指標由市糧食和物資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從事糧食流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級直接判定為E級(差):
(一)嚴重破壞糧食流通市場秩序的;
(二)嚴重危害政策性糧食承儲安全的;
(三)拒不履行糧食宏觀調控、應急保障等法定義務,嚴重影響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公信力的;
(四)發生軍糧斷供,重大泄密責任事故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負面信用信息有效期為3年;正面信用信息除信用主體申請刪除外,按照信息源規定時限設定有效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信用信息有效期自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該信息將從公開查詢界面刪除,不再對外提供查詢,且不再作為下一年度信用評價的依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十五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優秀)的糧食經營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糧食領域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二)在糧食領域評優評先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三)在安排地方儲備糧及政策性糧食收儲任務、輪換計劃時,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四)在雙隨機檢查中,酌情減少檢查頻次;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六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B級(良好)的糧食經營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激勵措施:
(一)在雙隨機檢查中,酌情減少檢查頻次;
(二)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C級(中等)的糧食經營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采取激勵或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D級(較差)的糧食經營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二)在雙隨機檢查中,增加檢查頻次;
(三)對失信的糧食經營者進行約談,約談情況應記入信用記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九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E級(差)的糧食經營者,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每年至少進行兩次現場檢查;
(二)在雙隨機檢查時,大幅增加檢查頻次;
(三)對失信的糧食經營者進行約談,約談情況應記入信用記錄;
(四)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五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條 在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對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向該信息產生單位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申訴并提供證據材料。信息產生單位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作出處理,將核實結果告知信用主體,并將核實后的信息記錄同步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二十一條 在信用信息有效期內,信用主體對行政處罰信息進行信用修復的,應當向“信用中國”網站提出信用修復申請,處理程序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批發市場、儲備公司等工作人員在糧食行業信用評價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6月30日廢止。